(2012)甘刑一复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张洪忠故意伤害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张红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甘刑一复字第44号被告人张红忠,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22日,文盲,农民。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原天水市北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原天水市北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12月17日被释放。2011年4月6日因本案被抓获,2011年4月21日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红忠犯故意伤害罪、脱逃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1)天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红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红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吕某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某经济损失总计57936元(其中丧葬费14794元、抢救费27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842元、交通费1300元)。吕某某赔偿其中10000元。扣除被告人张红忠已付5600元和吕某某已付10000元,被告人张红忠实际赔偿42336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查查明:2008年3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红忠与被害人张某甲(又名张某乙)、任某某、吕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道北自己的租住房内喝酒时,因张某甲骂张红忠,二人相互对骂,继而发生厮打。张红忠从张某甲的嘴上捣了几拳,二人从屋内厮打到院子,吕某某和任某某拉开后,张红忠跑进屋内,将门关上。张某甲踏开房门,又将张红忠压在床上进行殴打,张红忠从枕头下摸出匕首,朝张某甲肚子上捅了一刀。尔后与吕某某一起逃至清水县。后张某甲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3月2日,被告人张红忠与吕某某被麦积公安分局在清水县一旅店抓获,同年3月3日9时对其执行拘留,同日中午12时许,张红忠在刑警大队民警办公室乘刑侦人员不备逃脱。2011年4月6日,被告人张红忠在新疆乌苏市打工期间,新疆乌苏市公安局南园派出所民警核查身份证时被抓获归案,同月2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执行逮捕。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警队报案记录、接处警记录、书面报案材料、办案说明、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侦破报告,证明本案来源及被害人张某甲被刺致伤的事实及被告人张红忠抓获的经过。2008年3月1日,天水市麦积区道北办事处何家村村民县红菊电话报称:住在天水市麦积区道北机务新村的张某甲被人捅伤致死,要求查处。麦积分局经初查,并于当日立案进行侦查。于2008年3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张红忠在清水县抓获,同月3日9时执行拘留,当天中午张红忠在麦积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审讯中逃离。2011年4月6日,张红忠被新疆乌苏市公安局南园派出所民警核查身份证时被抓获,同月2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执行逮捕。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张红忠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告破。2、原北道区人民法院(1998)北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红忠于1998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事实。原北道区人民法院(2004)北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红忠于2004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事实。3、(2005)谷狱字第356号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张红忠于2005年12月17日被释放,又于2008年3月1日犯罪是累犯的事实。4、证人任某某辨认笔录证明:在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在县红菊的见证下,于2008年3月6日在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警大队办公室对10张照片进行辨认,经任某某辩认,证实张红忠就是2008年3月1日晚持匕首捅伤其丈夫张某甲的人无疑。5、证人任某某辨认笔录证明:在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在县红菊的见证下,于2008年3月6日在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警大队对六把不同样式的匕首进行辨认,经任某某辨认,证实提取到案的匕首就是张红忠在2008年3月1日晚其租住房内捅伤人的凶器。6、张红忠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5月31日,张红忠在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人员的讯问下,经张红忠辨认,证实从张红忠租住房中搜查到的刀具,就是张红忠于2008年3月1日晚捅刺张某甲时所用的作案工具。被告人张红忠于2011年9月6日在麦积区看守所辨认侦查人员提取到案的匕首确系其捅伤张某甲的凶器无疑。(二)物证1、在任某某的见证下,侦查人员从张红忠租住的刘某某的出租房里提取到一把刀刃折弯的匕首。任某某证实该刀系张红忠伤害他人使用的工具。2、当庭出示的匕首,经被告人张红忠辨认确系捅伤张某甲的凶器。3、张红忠租住房提取有可疑血迹的豆绿色裤子一条。经被告人张红忠于2011年9月6日辨认确系其在案发当日所穿。在庭审中经质证认证,被告人张红忠当庭供认是其作案时所穿裤子,后换下弃在房内。(三)证人证言1、任某某证明:2008年2月29日晚上十点多,张红忠来到我家里和我丈夫喝酒,大约12点左右我们又去了张红忠住的房子。进去后房子没电,张红忠出去买了4根蜡,又买了两瓶啤酒。他两个喝啤酒时,又来了一个叫吕某某的,吕某某没有喝酒。我看见我丈夫把一瓶啤酒快喝完了,就叫我丈夫回,我丈夫就骂我:“你经常这样子,我喝这一杯这,你经常就把我往回叫哩。”这时张红忠说:“你这样的酒风,人家叫你回哩,你不回,我以后再不和你喝酒了。”我丈夫喝过酒就说:“你以为我和你爱喝吗,你以为你就凶得很。”当时说话时,我丈夫声音大的很。吕某某说:“外地来的这还撒野哩,你一下给放倒,”我丈夫说:“我看着你把我放倒,你就是个地头蛇,我还怕你。”张红忠说:”你试我看敢弄你不敢。”之后,张红忠准备打我丈夫时,被我丈夫一把推倒在床上,我就把我丈夫一把拉起,这时张红忠就起来了,张红忠就跑到他的床头在枕头下摸了啥我没看见,我听见我丈夫说:“我把你的这连胳膊都弄断了。”我看见我丈夫手里捏着个刀子尖尖,张红忠手里捏着把把,我当时以为张红忠拿刀子准备戳我丈夫哩,我就把刀子抢过来扔到张红忠房中的柜子底下了。吕某某就说:“我忍了半回,忍不住了,把这拉出去打,往死里做。”吕某某把我丈夫头发撕住拉到院子中打,具体咋打的天黑我没看清楚,我护我丈夫时,脸上、头上也被打了两拳。这时房东老汉出来说:“做啥哩,黑天半夜的。”老汉这样说哩,吕某某和张红忠就不打了,两个就走了,这时,我丈夫躺在地上给我说:“亚亚妈,把我的肠子戳出来了。”我在院子里就哭着吼着哩,这时吕某某和张红忠听见我喊着骂哩就从外面又回来了,我给他俩下话让他们找个车救人,吕某某出去就叫了个面的车,我们三人就把我丈夫抬到面的车上,张红忠说他有个三万元的折子,说他去取折子,来押到医院,之后,我和丈夫去了铁路医院,吕某某和张红忠再没来过。在铁路医院、市二院没有救下,在3月1日下午6点去世了。2、证人吕某某证明:2008年2月29日晚上12点多钟,我到张红忠在道北寨子刘某某家张红忠租住的房间,进屋后,我看到张某甲在张红忠的床上坐着,手里拿着半瓶啤酒,张红忠在一个小凳子上坐着,张某甲的女人任某某在张红忠的身后站着,当时张某甲就将他手里拿的啤酒给我倒,我给张某甲说不用倒我不喝,我就坐下,这时,张某甲就骂张红忠说你不是人,当时我认为张红忠和张某甲两人喝过酒,可能都喝多了,我没有理他们,张某甲又骂他女人,这时张红忠帮任某某骂张某甲,张某甲起来准备打他女人,张红忠一把将张某甲推倒在床上,并从张某甲嘴上捣了几拳,任某某就将张某甲和张红忠拉开,张某甲就从床上起来,一把将张红忠从衣领上抓住说,你从我嘴上打了三拳,有本事再打一下,张红忠向张某甲求饶说算了,任某某站在两人中间劝他们,当时房间里吵的声音很大,房主刘某某说,都往出去走。这时张某甲、任某某及张红忠从房子里出来,张红忠就对刘某某说,没什么事情,你去睡觉去,刘某某就对我们几人讲,再不许吵了,说完刘某某就回屋睡觉去了,这时张某甲冲过去将张红忠压倒在院子里,张某甲一只手卡着张红忠的脖子,一只手在张红忠的身上乱打,我赶过去,一把将张某甲从他的背上抓起来,张某甲起来将我从胸部捣了一拳,并说问我想干啥,我当时被张某甲捣了一拳,差一点被打倒,我非常生气,我顺手摸了一把铁锨,准备打张某甲,任某某将我抓住,并将我手里的铁锨夺下,我就朝任某某脸上打了一巴掌,这时张红忠从地上起来向他住的房子走去,张某甲也跟着进去,任某某往张红忠的房子里跑去,我向张红忠的门口走时,我听见任某某喊拿着刀子,我走到张红忠房子门口时,发现张某甲手捂着肚子往外走,任某某跟在后边,这时任某某说张某甲的肠子都出来了。我和张红忠来到巷道里,我问张红忠你是不是将张某甲捅了一刀子,张红忠说,张某甲在屋里把他打急了,他拿刀将张某甲捅了一下,张红忠说让我和他快跑,我说把张某甲先送到医院去了再说,我就将张红忠叫到他的房子和张某甲他们一块,我出门去叫了一辆出租车,我和任某某及张红忠将张某甲抬到车上,然后我给任某某说,先将张某甲送到铁路医院,我和张红忠找些钱就来了,张某甲和任某某乘车去了医院,张红忠当时没钱,就拿上他的一个存折和我一起去了铁路医院,我和张红忠看了一下张某甲正在抢救。我和张红忠从医院出来,张红忠打电话四处找钱,但钱没找下,我就和张红忠在火车站转了一圈然后在道南光明旅社登记了一间房子住下。到第二天中午1点多钟,我和张红忠从旅社里出来,到道北一家建行取了1600元钱,钱拿上后,张红忠接到任某某的电话,接完电话后,张红忠怀疑任某某报了案,之后我就回家换了一件衣服将我的手机拿上赶到火车站,下午三点多钟,我和张红忠乘车逃往清水县,后在清水县一家旅社登记了一间房子,晚上就被抓住了。3、证人高某某证明:今天凌晨大约2点多,张红忠给我打了个电话,他对我说他把老张(张某甲)捅了一刀。他说和风录,张某甲两口子一起喝酒喝多了,他和张某甲打了起来,他把张某甲从肚子上捅了一刀,肠子都出来了。我问他是哪儿来的刀子,他说是他枕头下放的。4、证人刘某某证明:我院内共有三间房,一间租给岷县人张红忠。昨晚12点多我听见张红忠回来了,一起好像有几个人。大概过了一个小时,我听见张红忠屋里吵声很大,好像在打架。我就出来,看见张红忠屋里有4个人,其中有一个女的,张红忠和一个男的在打架,这个女的在中间拉着。我骂着说:“要打架到外面马路上打去,到啥地方喝下酒的到我屋里打架来了。”张红忠说:“刘爸你不要管,就是喝了些酒,你睡去。”我就回去睡了,大概过了30分钟,我听见那个女的说:“你现在把人弄成这样了咋弄哩?”张红忠说:“我给你看,叫个出租车拉到医院给你看去。”不多时,我听见有个车从巷口进来了,他们就走了。(四)被告人张红忠供述:2008年2月29日下午6时左右,我从道北碰见朋友张某甲,我俩就到一个卖散酒的铺子里喝酒到下午7点多,张某甲喝的有点多了,我劝他不回,我就一个人先回我的住处了。大约在晚上11点多时,张某甲打电话叫我到他住的地方去喝酒,我推脱了几次推辞不了就过去到他家喝到大约第二天凌晨1点多,我朋友吕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要到我家去住,我就回了(当时就我、张某甲和张某甲妻子任某某三个人)。我回到家一会儿张某甲和他媳妇任某某随后就到我家来了,一进门,张某甲就对我破口大骂,我也搞不明白什么事,以为他喝多了的缘故,我就对他一直赔不是。后来张某甲一直骂我,我也就生气了和他对骂起来,我俩骂着就扭打在一起,我将张某甲推倒在床上给他嘴上打了几拳,张某甲站起给我胸口打了几拳,这时我朋友吕某某来了,就和张某甲的妻子把我俩拉开了。这时我住的房子的房主刘某某在门口喊着哩,我就出去对他说,没啥事,让他回去睡,刘某某就回去睡了。我就又回到房子里,我一进房,张某甲将我仰面推倒在床上,他左手掐住我的脖子,右手不停的用拳打我的胸口,我试图挣脱用手撑着站起,这时我摸到了放在床上的刀子,我就挣着把刀鞘弄掉后,随手就朝张某甲捅了一刀,具体捅的位置我没有注意。之后张某甲一把从我手里夺过刀把刀弄弯了,就往门外走,我听见张某甲边走边说他的肠子咋在外面哩,我就和张某甲的媳妇一起将张某甲扶到屋里躺下,我就和吕某某出去叫了辆车把张某甲送到铁路医院。医院检查后说要拉到二院,我和吕某某就去找钱了,我和吕某某从铁路医院出来后就跑了再没去。之后,我们就逃到清水,到第二天凌晨被公安人员把我和吕某某在清水抓住了。(五)鉴定结论1、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公(天)勘(2008)尸鉴2025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通知书证实:张某甲应系锐器刺破腹部致横结肠、空肠破裂,结肠左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中毒性休克死亡。2、天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DNA个体识别鉴定书(2011)天公鉴字37号证实:在送检的张红忠租住房提取的豆绿色裤子一条上可疑斑迹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张某甲,支持该血痕为张某甲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红忠因琐事,持锐器刺破被害人腹部致横结肠、空肠破裂,结肠左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中毒性休克死亡。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拘留后从司法机关的监管场所逃逸,其行为又构成脱逃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原判列举认定本案的证据来源合法并经一审开庭时宣读、出示并质证、认证。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确认。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故经本院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天刑一初字第24号对被告人张红忠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生发代理审判员 南永绪代理审判员 赵 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季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