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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周学麟,黄秀茹与深圳市安技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麟,黄秀茹,深圳市安技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89号原告周学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袁宝平,广东明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秀茹,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袁宝平,广东明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安技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第五工业区彩虹科技大楼A3-1区。法定代表人孙功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用,住湖南省茶陵县。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第五工业区彩虹大楼A6。法定代表人袁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青运,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麟、黄秀茹诉被告深圳市安技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学麟、黄秀茹于201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麟、黄秀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14.07元,减半收取为1807.04元,由原告周学麟、黄秀茹负担。审判员  贺冬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 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