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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杨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与于某某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代表人孙某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陕杨证经字第299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于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及利息共计7827.27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铜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杨陵区公证处(2012)陕杨证经字第29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代理审判员  王西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