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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耀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耀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崔某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被告张某某,女,汉族,陕西省耀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有利于生活、生产与社会和谐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成建军审 判 员  赵民武人民陪审员  曹倩余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