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惠州市佰汶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惠州市佰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23号申请人惠州市佰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赖华南,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发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藤县,申请人惠州市佰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76500元,出票人:深圳市通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最后持票人均为申请人,出票日期:2011年12月15日,到期日期:2012年3月15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惠州市佰汶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伟 英审判员 曾 红 文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