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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刑终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某、郭某与被上诉人长子县人民检察院贪污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X,郭X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长刑终字第129号原公诉机关长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男。2000年1月至2008年12月任X村委主任,2001年4月至2010年11月30日任X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长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长子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陈芳,山西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X,男。2001年至2010年11月30日任X村村委会计。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3月30日被长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长子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2月27日被长子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长子县看守所。长子县人民法院审理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X、郭X犯贪污罪一案,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81号刑事���决:一、被告人刘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二、被告人郭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判后,原审被告人刘X、郭X不服,提出上诉。刘X认为原判认定其侵占16730元有误,在这笔款中,其实际分得款项为8400元;其主观上没有侵占集体资金的故意,截至2009年,村委尚欠其40600元,其仅是行使自身债权;其患有高血压3级等严重疾病,请求适用缓刑。刘X辩护律师陈芳的辩护意见同上。郭X认为其是从村集体账上骗取的5000元,不是从国有资产账上支取的,不应认定为贪污;其系初犯、从犯,且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子县人民法院(2011)长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长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冠晋代理审判员  姬国强代理审判员  史 蕾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长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