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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永吉县口前镇三金村七社与关立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吉县口前镇三金村七社,关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口前镇三金村七社,住所地永吉县。社长:程国福,社长。被执行人:关立华,男,1969年8月3日生,满族,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口前镇三金村七社与被执行人关立华(2012)永执恢字第1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提出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吉中民一终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