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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108号原告周某某,女,1954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仁杰,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会利,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53年8月19日生,汉族,职业同原告。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国武代理审判员  王军权人民陪审员  乔安绪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