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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119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唐岁定诉被告咸阳凌云酿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岁定,咸阳凌云酿造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195号原告唐岁定委托代理人唐三平被告咸阳凌云酿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德昌委托代理人苟美侠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诉称:2011年6月25日16时30分许,被告咸阳凌云酿造有限公司所雇司机王立志驾驶陕DC19**号车沿留印东村南街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车轮压路面上铺设的钢管(施工铺设的保护水管),铅管弹起撞在该处修理水管的他,致他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唐岁定医药费8258.6元被告已全部支付,营养费1480元,伙食补助费2220元含被告已付541.1元,误工费6841.4元,护理费3500元含被告已付1500元,请求被告赔偿。经审理查明,陕DC19**号车有交强险,交强险在医药费用项下1万元范围内,死亡伤残在11万元范围内,财产损失在2千元范围以内不划分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各项限额内理赔。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唐岁定损失超过交强险范围,由被告全部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咸阳凌云酿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唐岁定各项损失12000元(医药费8258.6元被告已全部支付,营养费1480元,伙食补助费2220元含被告已付541.4元,误工费6841.4元,护理费3500元含被告已付1500元。)二、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本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 伟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人民陪审员  鲁水库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宇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