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德城商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文星与德州天勤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星,德州天勤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德城商初字第315号原告王文星。委托代理人刘清瑞。被告德州天勤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炜,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吉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星与被告德州天勤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 鹏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昭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