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庆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一诉被告曹某一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民初字第27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6年11月23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庆城县人。被告曹某某,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曹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岩承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攀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