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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吉克电池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比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比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银田西发工业区B区*栋厂房*楼。组织机构代码:678554496。法定代表人:卢锦树,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吉克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龙西清水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78752457。法定代表人:贾化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清,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华比克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吉克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深圳市华比克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华比克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9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华比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尧审判员 何    溯审判员 王    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晴敏(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