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瓜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瓜民初字第23号原告王某。被告许某。原告王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因被告有20多年赌博恶习,经原告多年劝说难以改变,导致所欠赌博债务越来越多。夫妻双方经常为赌博吵架,现原告已身心疲惫,难以为继。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因赌博所欠的债务由被告承担。被告许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1976年上半年,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在原萧山县党山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于××××年××月××日生育儿子一名,取名许某;于1990年11月收养女儿一名,取名许弯弯。近年来,原、被告因被告有赌博行为等原因常发生争吵。2011年9月28日,原、被告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顾自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至今。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1本、户口簿1本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现原、被告双方因被告有赌博行为等原因常发生争吵,致使双方的夫妻感情失和,并无其他实质性矛盾。被告虽从2011年9月28日顾自外出与原告分居至今,但原、被告间分居时间较短。视目前情况,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视为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傅建昌代理审判员王大伟人民陪审员 朱 彩 英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利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