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民一初字第807-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等与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永新支公司、伍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谭某,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永新支公司,伍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初字第807-2号原告陈某甲。原告陈某乙。原告谭某。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永新支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新阳路XX号。负责人曹某。被告伍某。被告刘某。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11)西民一初字第807-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判决驳回了原告对被告刘某的诉讼请求,被告刘某据此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某名下桂A×××××小客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支革审判员 卓中宁审判员 梁 付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