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盘法民二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云南巨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宏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巨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宏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盘法民二初字第128号原告:云南巨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少勇,该公司负责人。地址: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C2-13号昆明市官渡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主楼11层1号。委托代理人:吉剑锋,云南法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宏钊,男,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原告云南巨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宏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云南巨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宏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巨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巨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江丽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