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杨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与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代表人孙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8750元及利息1412.18元,并负担执行费52元。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王某某已经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主动履行了义务,将案款10162.18元及执行费52元全部汇入本院指定账户。故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法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杨陵区公证处作出的(2012)陕杨证经字第29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张艳萍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