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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和执字第0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业琴与和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业琴;和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和执字第00033-1号 申请执行人张业琴,女,汉族,1962年12月1日出生,住和县。 被执行人和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的(2010)和民一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和县环境卫生管理处银行存款22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俊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汤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