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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湛坡法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湛坡法民初字第179号原告陈某甲,男,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1155。被告陈某乙,女,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1187。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智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从2010年至今因钱财导致两人感情破裂,经私自商议,也无法复合,日夜争吵,无法相处下去,为了大家将来各自重获幸福,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因被告陈某乙没有抚养能力,为了子女的幸福,请求一子一女由原告抚养。夫妻没有共同财产。被告陈某乙辩称,与原告之间没有发生矛盾,不知原告为何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于1997年同校读书时相识,并于1998年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丙,又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丁。后双方由于经济问题时有争吵,且原告长期在外打工,双方离多聚少,导致夫妻感情淡薄。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薄以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小读书时相识相恋,经较长时间的了解后才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并生育了一子一女,家庭应是幸福的。后由于原告长期在外打工,双方聚少离多,又时为经济问题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淡薄。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多以家庭为重,积极沟通,相互尊重,相互关心,感情是可以转好的。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智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