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象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瑞安市大××建筑五金××司、瑞安市大××建筑五金××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市大××建筑五金××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象催字第5号申请人:瑞安市大××建筑五金××司。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薛某某。申请人瑞安市大××建筑五金××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瑞安市大××建筑五金××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承兑汇票号码为3030005120154759、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新野禾塑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象山丹城宇禾家私商行、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宁波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1年8月1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2月10日、最后持票人为瑞安市大××建筑五金××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瑞安市大××建筑五金××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余 鑫审判员 励先国审判员 何 滨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