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湛开法民一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王丽明与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山镇调伦村委会简池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明,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山镇调伦村委会简池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湛开法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王丽明,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委托代理人王劲,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湛江市东海岛��济开发试验区东山镇调伦村委会简池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东山镇简池村)法定代表人王秋同,该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王华龙,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本院于2012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丽明与被告东山镇简池村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海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2007年,因建设需要,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征收了被告部分土地,被告得到征地补偿款后,于2007年9月14日制定了《简池村2007年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依据该方案,被告于2007年10月22日、2009年1月5日、2010年4月4日、2011年3月31日分别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6800、8600、6500、800元,共计22700元。但被告却以原告已婚为由不给原告分配。之后,经原告多次索付未果。2012年3月6日原告向本院起���,请求判令被告分配上述征地补偿款227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山镇调伦村委会简池村民小组在本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六十日内一次性给原告王丽明分配征地补偿款22700元;二、原告王丽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183元,由被告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山镇调伦村委会简池村民小组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王海青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