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和执字第0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久珍与和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久珍;和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和执字第00019-1号 申请执行人张久珍,女,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住和县。 被执行人和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的(2010)和民一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和县环境卫生管理处银行存款22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俊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汤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