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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266号原告卢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传票传唤,原告于2012年4月17日无故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费50元后,剩余50元由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军审 判 员  王春宁人民陪审员  曾志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国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