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庆行审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庆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庆元县人民医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庆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庆元县人民医院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丽庆行审字第00006号 申请人庆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庆元县松源镇石龙街66号。 法定代表人姚德策,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钟绍强,男,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周金英,女,该局干部。 被申请人庆元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庆元县松源镇学后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管廷勇,任院长。 案由: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庆元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庆元县人民医院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庆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庆食药行罚(2011)12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庆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人庆元县人民医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在申请期限届满前已催告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未自动履行。因此庆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庆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庆食药行罚(2011)1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审查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庆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审判长 杨进江 审判员 吴绍岳 审判员 周林森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建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