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兰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邵某、章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章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金兰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中共党员,农民。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1年4月15日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张文余,浙江九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章某,农民。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1年9月23日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刑诉(201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章某犯赌博罪,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及其辩护人张文余、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2012年2月23日,公诉机关认为本案需要补充侦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本院于同年2月24日作出对本案延期审理的决定。同年3月23日本院根据公诉机关提出的建议对本案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7日20时至22时30分许,被告人邵某、章某以抽头牟利为目的,采用打电话、路口接应等方式聚集方某、张某甲、王某甲、陆某甲、项某、何某、胡某某等人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畈口村陆某丙家以“白心宝”的形式进行赌博。陆某乙、毛某甲、毛某乙、张某乙、陆某丁等人也闻讯赶到陆某丙家参与赌博。后被兰溪市公安局兰江派出所警察当场抓获,现场缴获赌资21万余元。2011年4月15日、9月23日,被告人邵某、章某分别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邵某、章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证人王某甲、张某甲、何某、陆某甲、陆某乙、吴某、毛某甲、毛某乙、项某、胡某、徐某、陆某丙、王某乙、张某乙、陆某丁、潘某、叶某、蒋某、方某的证言;3、检查笔录、现场查获赌博案件涉嫌赌资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4、收缴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5、到案经过、自首证明文书;6、被告人邵某、章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章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章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邵某、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张文余提出的被告人邵某犯罪的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是初犯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邵某、章某的犯罪情节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邵某、章某均可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善良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雅林人民陪审员  唐永友人民陪审员  吴国荣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邵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