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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唐祎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刑初字第31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祎,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金堂县。2011年1月2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187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唐祎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苟仲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28日下午,被告人唐祎伙同黄国润、唐平(已判决)预谋抢劫后,由黄国润等人将郑某某带至本市武侯区机投镇潮音村“怡豪酒店”301号房间,唐平驾驶郑某某的汽车跟随。进入该房间后,被告人唐祎等人以郑某某偷走黄国润的财物为由,殴打郑某某,并从其身上抢走现金人民币6500元和一部康虹牌手机。同年8月29日凌晨,被害人郑某某趁黄国润等人熟睡之机,逃离酒店房间并报警。案发后,郑某某所驾驶的汽车被黄国润等人销赃。经鉴定,被抢手机及汽车共价值人民17730元。2011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在新都区金都路116号居民小区内将被告人唐祎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祎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同时提出判处其七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唐祎辩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其向黄国润借钱,并不是参与分赃。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8日下午,黄国润(已判决)怀疑被害人郑建术窃取了其财物,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唐祎。唐祎伙同黄国润、唐平(已判决)预谋抢劫后,由黄国润等人将被害人郑建术带至本市武侯区机投镇潮音村“怡豪酒店”301号房间,唐平驾驶郑建术的汽车跟随。进入该房间后,被告人唐祎等人以郑建术偷走黄国润的财物为由,殴打郑建术,并从其身上抢走现金人民币6500元和一部康虹牌手机。次日凌晨,被害人郑建术趁黄国润等人熟睡之机,逃离酒店房间并报警。案发后,郑建术所驾驶的汽车被黄国润等人销赃,劫得的财物被唐祎、黄国润、唐平等人瓜分。经鉴定,被抢手机及汽车共价值人民17730元。后民警在执行任务时发现被抢车辆停放在路边无人看管,将车发还被害人郑建术。2011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在新都区金都路116号居民小区内将被告人唐祎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举证,被告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9年8月29日被害人郑建术到公安机关报案;2.到案经过,证实2011年10月24日,民警在新都区金都路116号居民小区内将唐祎挡获。3.被害人郑建术的陈述及辨认照片、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唐祎参与了抢劫并对其殴打,被抢走现金6500元,手机,车辆。其还看到唐祎数了抢走的6500元,又拿了一些钱给黄国润。4.同案犯黄国润的供述,供认怀疑被害人郑建术偷了自己的东西,就告诉了被告人唐祎,后来几个人把郑建术带到酒店,殴打郑建术,抢走了郑建术身上的手机、现金,开走郑建术的车。手机给唐平使用了,现金其分得一部分,剩下的在唐祎处。5.同案犯唐平的供述,供认黄国润说郑建术偷了黄国润的钱,几个人就商量把郑建术带到酒店里逼他拿钱出来解决此事。是唐祎打电话叫其去开车的。其在酒店房间里听郑建术不承认偷了黄国润的东西,也上前打了郑建术。郑建术的手机和车被抢。其使用郑建术的手机,车后来被黄国润开走了。6.刑事案件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手机、车辆共价值人民币17730元。8.机投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抢车辆信息资料,证实民警执行任务时发现被抢车辆停放在路边无人看管,后将车发还被害人郑建术。9.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同案犯与被告人之间能够相互辨认。10.境内旅客查询记录,证实案发时以黄国润名义在成都怡豪酒店开房。11.(2011)武侯刑初字第69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黄国润、唐平抢劫郑建术的事实及被判处刑罚。12.(2011)金堂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唐祎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刑罚已执行完毕。13.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唐祎的身份情况。14.被告人唐祎的供述,供认黄国润打电话来说钱和笔记本电脑被郑建术偷了,其与黄国润等人将郑建术带到了“怡豪”酒店,黄国润找郑建术赔偿损失。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因被告人唐祎系听其朋友黄国润说被害人郑建术窃取了黄国润的财物而参与抢劫郑建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祎提出未殴打被害人、未分得赃款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唐祎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适用七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龙军人民陪审员  丁社军人民陪审员  陈 劲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加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