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一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隽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19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隽某,农民。原告张某为与被告隽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隽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年××月份,经七柳树于福生介绍,原告与被告相识。2010年6月份,按照民间风俗习惯,经媒人于福生手,女方接受原告见面礼6000元和一些物品。后我们都在外面打工,联系很少。忽然有一天,女方给男方发短信说没有太多共同话题,分手。原告找到媒人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现金6000元,无果,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6000元。被告隽某在法定期���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根据原告的陈述,本院认为本案应该查清的事实为: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款6000元的事实及依据是什么。原告就本案应该查清的事实举证如下:媒人于福生的书面证明一份并出庭作证,其内容为××××年××月份于福生介绍张某与隽某相识。2010年6月份按照女方要求男方给女方隽某彩礼6000元。短信照片复印件两份,其显示“大力”所发信息,内容为“不是给你谈工作,咱两个不适合一起,没有太多共同话题,分吧”原告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被告没有到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虽然被告没有到庭质证,但二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原被告建立了恋爱关系,并经媒人手给被告6000元彩礼。故本院对上述二份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份经媒人于���生介绍建立恋爱关系,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手续。2010年6月份经媒人给被告隽某彩礼款6000元,后原被告分手,原被告就退还彩礼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款6000元。本院认为,建立在恋爱关系上的彩礼属于民间习俗,按着法律规定应当退还,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款6000元,合情、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隽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某彩礼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隽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立岩审 判 员 梁文生人民陪审员 肖立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