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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商终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与乐继跃、徐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乐继跃,徐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1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美灿。委托代理人:李承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继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佐。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钟焱。上诉人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乐继跃、徐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商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896元,减半收取2448元,由上诉人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董 伟代理审判员  薛飞飞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裘青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