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商终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与乐继跃、徐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乐继跃,徐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1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美灿。委托代理人:李承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继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佐。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钟焱。上诉人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乐继跃、徐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商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896元,减半收取2448元,由上诉人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董 伟代理审判员 薛飞飞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裘青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