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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城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高相洋与王献成、卢燕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相洋,王献成,卢燕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354号原告:高相洋。被告:王献成。被告:卢燕云。原告高相洋与被告王献成、卢燕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相洋自愿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相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相洋负担。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时雯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