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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彦博与被告戴道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博,戴道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刘彦博。被告戴道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博与被告戴道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1元由原告刘彦博负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