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彦博与被告戴道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博,戴道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刘彦博。被告戴道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博与被告戴道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1元由原告刘彦博负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