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高明景、吕磊磊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景,吕某磊,茆某,张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57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明景,农民,家住蒙城县。因涉嫌赌博于2011年12月23日被传唤到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项杰,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罗央芬,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吕某磊,农民,家住宁陵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23日被抓获,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茆某,农民,家住蒙城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23日被抓获,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农民,家住内江市市中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23日被抓获,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明景、吕某磊、茆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斌、被告人高明景、吕某磊、茆某、张某及辩护人项杰、罗央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0日至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高明景、茆某夫妻俩与被告人吕某磊、张某经预谋后,在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河角菜场附近被告人吕某磊、张某经营的电子游戏厅内,先后设置名称为“海洋之星”、“捕鱼季”的赌博机各1台,供他人赌博,从中获利合计人民币约24000元。2011年3月至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高明景、茆某在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墙里村自己经营的红光小超市内,设置名称为“黄金万两”赌博机1台供他人赌博,从中获利人民币约10000元。2011年6月至同年7月,被告人高明景、茆某与赵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河角村王丁路101号赵某经营的小店内,设置赌博机1台供他人赌博,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2011年12月23日,慈溪市公安局白沙路派出所在对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墙里村被告人高明景、茆某经营的红光小超市检查时,查获“黄金万两”赌博机1台、赌资人民币364元;在对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河角菜场附近被告人吕某磊、张某经营的电子游戏厅检查时,查获“海洋之星”、“捕鱼季”赌博机各1台及账本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明景、吕某磊、茆某、张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董某、黄某、赵某、杨某、汪某、胡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四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明景、吕某磊、茆某、张某结伙开设赌场,从中渔利,其中被告人高明景、茆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明景、吕某磊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惩处;被告人茆某、张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对被告人茆某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明景、吕某磊、茆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项杰、罗央芬请求对被告人高明景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茆某、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高明景、吕某磊、茆某、张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均予以追缴。被查扣的赌资及供犯罪所用的赌博机,予以没收。据此,对被告人高明景、吕某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茆某、张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明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14年12月2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吕某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13年6月2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五、被告人高明景、茆某共同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高明景、吕某磊、茆某、张某共同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四千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查扣的赌资人民币三百六十四元及“黄金万两”、“海洋之星”、“捕鱼季”赌博机各一台(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益平人民陪审员 周金海人民陪审员 杨法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