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衢龙小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龙小民初字第36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余某。被告郑某。原告陈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到龙游县××对号码为××××的居某身份证复印件进行核对,经查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该系统中没有身份证号为××××所对应的公某身份信息,龙游县公安局向本院出具了情况说明一份,结合本院对陈某(公某身份号码:××)所做的询问笔录一份,威远县严陵镇塔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认定号码为××××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中无所对应的公某,该身份证复印件不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故本院认定原告陈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汪春芽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稼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