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六裕执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凤、马楠、张素芳与被执行人六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马楠,张素芳,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王凤,汉族,1978年元月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申请执行人:马楠,女,汉族,2003年3月2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申请执行人:张素芳,女,汉族,1943年12月2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六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郑安民,该处主任。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的(2012)六裕执字第12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六安市政工程管理处的银行存款计184950元。现因被执行人六安市政工程管理处履行了主要义务。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六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银行存款计1849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先悦审判员  郑东波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