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裕执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凤、马楠、张素芳与被执行人六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马楠,张素芳,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王凤,汉族,1978年元月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申请执行人:马楠,女,汉族,2003年3月2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申请执行人:张素芳,女,汉族,1943年12月2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六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郑安民,该处主任。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的(2012)六裕执字第12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六安市政工程管理处的银行存款计184950元。现因被执行人六安市政工程管理处履行了主要义务。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六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银行存款计1849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先悦审判员 郑东波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