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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一初字第8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810-1号原告李某。担保人赵某。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责人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北大北路X号的仓储用地【地号:XX;土地证号:南宁国用(2010)第**号】的土地使用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北大北路X号的仓储用地【地号:XX;土地证号:南宁国用(2010)第**号】的土地使用权;二、查封原告李某、担保人赵某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仙葫开发区蓉茉大道4号东城美景X号楼X单元X号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卓中宁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