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栖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尧东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被执行人李磊。被执行人李国超。被执行人李尧东。被执行人李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1)栖商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磊、李国超、李尧东、李雁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尧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栖霞市支行臧家庄营业所账号03×××64上的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于 波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