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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252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自强与冯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强,冯林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2524号原告王自强。委托代理人祁厚玉,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林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自强与被告冯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自强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87.5元。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雅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