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芝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港中旅国际(山东)旅行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张乐令、烟台众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港中旅国际(山东)旅行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张乐令;烟台众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商初字第4-1号原告:港中旅国际(山东)旅行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关前街17号。负责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少玲、孙晓娟,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乐令,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烟台众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盛泉西路。法定代表人:曲永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勇、李黔翔,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港中旅国际(山东)旅行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被告张乐令、被告烟台众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烟台众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的保险赔偿款10万元。案外人王利君以其自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3-7号、建筑面积为127.76平方米、烟房私证E字第××号房产证项下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市芝罘汇源租赁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截留被告烟台众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的保险赔偿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岱松审 判 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