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唐小凤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凤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70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凤,高中文化,农民,家住东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3月21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凤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德军、被告人唐某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9日上午,被告人唐某凤伙同周某表、苏某(均已判刑)及唐某盛(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预谋,由唐某盛冒充“公司经理”以打电话方式向被害人唐某订购液压油,骗得唐某的信任。后又要求唐某代其向由被告人唐某凤冒充的“老板娘”购买1000个拖把头(系伪劣产品),随后被告人唐某凤及周某表驾车将拖把头和苏某送至慈溪市交警大队附近,由苏某冒充“张姓司机”向唐某交付1000个拖把头,骗得唐某人民币17300元。同日上午,被告人唐某凤伙同周某表、苏某、唐某盛等人经事先预谋,采用同样方法,在慈溪市匡堰加油站附近骗得王某、莫某的人民币17300元。2009年6月2日上午,被告人唐某凤伙同周某表、苏某、唐某盛等人经事先预谋,采用同样方法,在慈溪市匡堰镇匡堰大道信用社附近骗得陆某1的人民币17300元。同月10日上午,被告人唐某凤伙同周某表、苏某、唐某盛等人经事先预谋,采用同样方法,在慈溪市匡堰加油站附近欲骗取陆某2的人民币17300元时,因苏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而未能得逞。被告人唐某凤于2011年8月28日向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某、王某、莫某、陆某1、陆某2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货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同案犯周某表、苏某、唐某盛的供述及同案犯周某表、苏某的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唐某凤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凤部分犯罪未遂,且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凤共同犯罪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退赔给各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唐某凤共同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一千九百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国 强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芳芳(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