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魏民初字第0102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东林与被告宋艳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林,宋艳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1028号原告张东林,男,1981年5月12日,汉族,农民,魏县魏城镇董河下村人。被告宋艳红,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魏城镇王辛寨村人。原告张东林与被告宋艳红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东林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东林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海岭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