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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魏民初字第0102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东林与被告宋艳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林,宋艳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1028号原告张东林,男,1981年5月12日,汉族,农民,魏县魏城镇董河下村人。被告宋艳红,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魏城镇王辛寨村人。原告张东林与被告宋艳红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东林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东林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海岭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