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民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532号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某,女,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300元)。审判员 薛元博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