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宽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刘文波与长春市五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郭海兵、张海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波,长春市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宽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刘文波。被告长春市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五星村。法定代表人邵福,总经理。原告刘文波诉被告长春市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长春市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负责人邵福已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执行拘留。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徐 君代理审判员 于 涛人民陪审员 张占福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