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钟恒军与单小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恒军,单小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钟恒军,农民。被执行人:单小丰,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437号钟恒军诉单小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单小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单小丰尚欠申请执行人钟恒军人民币2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435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孝康(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