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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终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杨芳贺、祝惠英等与王升章、叶文英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杨芳贺;祝惠英;与被告王升章、叶文英;王升章;叶文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终字第2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芳贺,男,194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惠英,女,194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林琰,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升章,男,193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叶文英,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文英,女,194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与被告王升章、叶文英上诉人杨芳贺、祝惠英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松溪县人民法院(2013)松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被告主体,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松溪县人民法院(2013)松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松溪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于正明审 判 员  黄天智代理审判员  陈志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洪顺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