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338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3383号原告:丁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丁凤霞,农民。被告:丁某乙(又名丁杰)。委托代理人:王慎龙,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某甲诉被告丁某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甲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丁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