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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338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3383号原告:丁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丁凤霞,农民。被告:丁某乙(又名丁杰)。委托代理人:王慎龙,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某甲诉被告丁某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甲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丁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