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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民一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种某某买卖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种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35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被告种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种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原告已预交50元,退付其25元。审判员  王树勋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