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民一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种某某买卖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种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35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被告种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种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原告已预交50元,退付其25元。审判员 王树勋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