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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钢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钢执字第386号申请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的(2009)钢民初字第77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划拨了被执行人张某乙所有财产数额10050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额偿还了等额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钢民初字第7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克重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