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商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余姚市白云印业有限公司与宁波永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白云印业有限公司,宁波永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538号原告:余姚市白云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东郊工业园区永宁路。组织机构代码:14467863-8法定代表人:袁仕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军,余姚市舜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永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金小路工业区7号。组织机构代码:71336053-2法定代表人:张迪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白云印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永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白云印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白云印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余姚市白云印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 芸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邹燕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