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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62、58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冯晓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62、58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6号华能大厦1、2、3、14、15、16、17层。代表人郭莽,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畅,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长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晓团(562号案),住址河南省临颍县。被告廖卫平(588号案),住址湖南省淑浦县,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两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第562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第588号案件受理费277.66元,减半收取138.8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明升人民陪审员  武 农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小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