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芝商初字第41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烟台金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烟台市顺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金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烟台市顺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商初字第416-1号原告:烟台金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武宁镇陡崖子村南。法定代表人:韩宝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辛晓山,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顺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附99号。法定代表人:刘清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金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顺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烟台市顺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王建龙以其自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塔山西路48号、建筑面积为95.22平方米、烟房芝字第××号房产证项下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金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烟台市顺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清单附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岱松审 判 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