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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茅民一初字第234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庹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茅民一初字第2345号原告张某,职工。被告庹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庹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庹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内,请求将本案移送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是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在本院辖区内亦无经常居住地,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郧西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守强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瑜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