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30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309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传票传唤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4月17日上午到庭,但原告无故未出庭。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故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3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会茹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