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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30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309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传票传唤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4月17日上午到庭,但原告无故未出庭。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故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3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会茹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